(三)落实优惠政策,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对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各区民政部门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在本市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对已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法律法规规定事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在城镇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应由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优先推荐再就业。对符合《
失业保险条例》和《海口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和纳入城市低保。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2010年冬季退役的城镇退役士兵自2011年4月1日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的第2个月起,至2011年12月止,由市政府按照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52元/月)发给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四)认真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琼府办〔2010〕65号)精神,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原则,根据当地人才需求状况,按照专业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要求和标准,切实加大对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力度。各级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可接受政府委托,对退役士兵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各级政府对农村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要给予资金扶持,并加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