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共场所与生活饮用水卫生
认真贯彻国务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管理规范,卫生指标符合要求,卫生监督监测到位;“五小”行业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达标。牵头单位: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各区政府。
(六)食品安全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整治工作落实,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控制措施有力,食品污染得到有效控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餐饮业开展量化分级管理,畜禽重点屠宰管理规范。牵头单位: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市商务局、海口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各区政府。
(七)传染病防治
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传染病管理工作落实、医疗废弃物处理符合要求,疫情报告、计划免疫和临床用血管理规范,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无院内感染事故。牵头单位: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八)病媒生物防制
积极开展灭鼠、灭蝇、灭蟑、灭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其中有3项达到国家标准,1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3倍。防制措施符合要求,落实病媒生物防制监测。牵头单位:市爱卫办,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社区和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健全,卫生责任区明确,卫生状况良好,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规范,社区服务符合要求。牵头单位:各区政府,责任单位:市市政市容委、市商务局、市食药监局、市爱卫办。
(十)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卫生
城中村有卫生保洁人员、卫生制度和卫生宣传栏,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道路硬化无破损,路面平整干净,无违章饲养畜禽,农产品交易、“五小”行业管理及环境保护符合规定;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搭建等现象。牵头单位:市市政市容委,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市环卫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
各区、各单位具体责任分工详见《海口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责任分工分解表》。
六、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