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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
(北政发〔201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并就组织实施《规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矿产资源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实施。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推进资源管理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自治区在我市开展的基础性、公益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矿产勘查工作;正确引导和鼓励开展适应市场需要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活动,提高重要矿产供应能力。
  三、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宏观调控。要重点发展高岭土、石膏、玻璃石英砂及建材非金属矿产加工业,鼓励发展高岭土等矿产深加工,大力推进合浦县高岭土、铁山港建材等矿业经济区建设。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鼓励组建大中型矿山企业,大幅压缩小型矿山数量。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开采分区、开采区块、开采准入条件、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严禁占用耕地采挖砖瓦用粘土和在禁采区内开办新矿山。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矿产资源采、选、冶和综合利用水平,促进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义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土地复垦制度,加强对新建矿山、生产矿山、闭坑矿山和历史遗留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五、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矿业权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年检审批,促进依法勘查开采和科学利用矿产资源。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凡是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应当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充分发挥规划调控下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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