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项目包括建设征地实物指标,移民安置补偿兑现,农村移民安置,城市集镇迁建,工矿企业处理,专业项目改(复)建,库岸滑坡、塌岸、浸没处理,水库库底清理,环境保护,移民资金使用与管理,移民安置档案建立和管理,建设征地手续办理,移民后期扶持等。
第十八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内容:
(一)建设征地实物指标:建设征地实物指标及其确认情况;
(二)移民安置补偿兑现:移民个人财产、集体财产补偿兑现情况;
(三)农村移民安置:农村移民生产开发、移民居民点建设、移民搬迁、移民生产生活恢复情况;
(四)城市集镇迁建:迁建规模、标准,新址占地,市政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迁建情况;
(五)工矿企业处理:工矿企业处理方案实施情况;
(六)专业项目改(复)建: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运工程、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广播电视工程、文物古迹、水文(水准)站网等项目建设、验收和移交使用情况;
(七)库岸滑坡、塌岸、浸没处理:滑坡、塌岸、浸没处理完成情况,待观区监测工作情况;
(八)水库库底清理:对水体产生污染的固体、液体废弃物清理,建(构)筑物和易漂浮物清理,各类林木、零星树木清理完成情况;
(九)环境保护: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情况;
(十)移民资金使用与管理: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移民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财务档案管理情况,移民个人财产和集体财产补偿兑付情况,移民工程、专业项目改(复)建工程等决算情况,审计部门对移民资金的审计意见;
(十一)移民安置档案建立和管理:按照《云南省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的档案建立管理情况;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移民安置档案建立和管理应当进行专题验收。
(十二)建设征地手续办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占土地、林地手续办理情况;
(十三)移民后期扶持:后期扶持政策执行情况,规划及措施实施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章 验收条件
第十九条 工程截流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条件:
(一)工程截流淹没影响的移民全部搬迁完毕,生产生活得到妥善安置,并建立了移民分户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