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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有序用电涉及的电力用户应严格执行有序用电方案,按照编制好的内部用电负荷控制方案控制用电负荷,积极配合做好有序用电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负荷控制系统是实施有序用电的重要设施,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负荷控制系统的监管;电网企业实施有序用电方案时,应充分发挥负荷控制系统的作用;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会同电网企业加强对负荷控制功能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跳闸回路投运;电力用户应配合做好负荷控制终端的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经信委(工信委)应加强对当地地方电网范围内有序用电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在大网执行有序用电方案时,要会同市州电业局相应减少给地方电网趸售电量并执行相应的有序用电方案,做到大小电网一致。
  第二十五条 各级电网企业要按日做好有序用电统计工作,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并按规定要求报电力运行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应及时发布有序用电信息,做好有序用电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第二十七条 在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各市州经信委(工信委)和电网企业应组织联合检查组,开展有序用电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择机出台可中断负荷电价和高可靠性电价机制。省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制定可中断负荷电价和高可靠性电价标准,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电网企业可与除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外的电力用户协商签订可中断负荷协议、高可靠性负荷协议,在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执行可中断负荷电价、高可靠性电价。电网企业因执行上述电价政策带来的收支差额,纳入当地销售电价调整统筹平衡。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条 对积极采取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并取得明显效果且非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重点限制的电力用户,在实施有序用电期间,可适当放宽对其用电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对不执行有序用电方案、擅自超有序用电方案规定用电指标(短时间冲击负荷除外)或故意破坏负控终端的电力用户,由市州经信委(工信委)会同电网企业发出《超计划分配指标用电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由市州经信委(工信委)会同电网企业发出《超计划分配指标用电停止供电通知书》,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停止供电;重要用户及高危行业、连续性生产的电力用户,有上述行为的,原则上参照规定执行,具体处罚方案和执行程序由市州经信委(工信委)会同电网企业提出报省经信委审定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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