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茂府〔201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十届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茂名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茂名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加强市场价格调控,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结合茂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茂名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集,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设立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努力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第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地方税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代缴;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 集
第六条 茂名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
(一)旅业按营业额2%征收;饮食业、休闲娱乐业(含卡拉0K、歌舞厅、桑拿、按摩、足浴等)、广告业按营业额1%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