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年度的第一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人民法院或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建议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第八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受委托的组织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该部门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代市政府出庭应诉。
第九条 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有本机关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条 应当由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法定代表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说明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本单位的副职代为出庭应诉。
第十一条 对各类行政诉讼应诉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出庭应诉人员应当积极做好应诉准备,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按时出庭应诉,遵守法庭纪律;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各类司法建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
(二)未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的。
(三)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
(四)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司法建议书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司法建议书复印一份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为规避出庭应诉,对应当制止、处理、处罚的行政行为不予制止、处理、处罚以及因行政不作为或擅自改变、撤销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