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茂府办〔201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茂名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方案》业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与市教育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茂名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意见》(粤府办〔2011〕44号)和全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统筹兼顾,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促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善农村公共服务,维护农村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谁举债谁负责。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实施的管理体制,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我市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化解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检查和对各县(市、区)进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2、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基础上,锁定债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化债的优先顺序,逐步化解。
3、先化解后补助。为调动县(市、区)化解债务工作的积极性,省财政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安排专项奖补资金,实行先化解后奖补的办法,对已经化解债务的地方给予奖补。未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化解债务的不予奖补。
二、化债目标任务和范围
(一)化债目标任务
2011年基本完成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初步建立起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长效机制。
(二)化债范围
纳入本次清理化解范围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是指在2011年1月1日前实际发生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村委会以及学校因建设、维修、购置农村(含城镇、乡镇,下同)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校舍(不含产权已转让的校舍)、设备设施等形成的债务。农村完全中学中初中部分的债务纳入清理化解范围,农村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债务不纳入清理化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