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摸清底数,锁定债务。一是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审计等机构,认真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逐笔审定,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清理、核实、锁定等有关工作。二是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对所有需要偿还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计认定后才能偿还。
(二)制定方案,抓紧实施。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分清化债责任,明确化债资金来源和工作进度,拟定化债计划。
(三)突出重点,分类处理。要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偿还教师、学生家长等个人债务;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农村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优先偿还手续齐全、脉络清晰、容易确认、没有纠纷的债务。所有需偿还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都必须直接认定到债权人,偿债资金直接偿还到债权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强化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明确目标任务,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县(市、区)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确保政策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加强部门配合。全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由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分工负责。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债务清理、核实和化解工作,负责按进度安排、拨付化债资金和补助资金;教育部门和各相关农村中小学校要将清理化解债务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重点工作范围,认真负责,做好债务自查清理,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确保债务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上报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行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债务清理化解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公安、政法部门负责保障社会稳定,加强法律指导;人行、银监等部门负责有关金融政策的执行和对有关债务行为性质的认定。
(三)防控发生债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体系,涉及学校建设发展所需的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不得超越自身财力举债搞建设、上项目;要严格审核农村中小学校各项预算支出,对超标准、超预算和无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及投资坚决不予批准。强化债务约束机制,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将举借新债和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四)强化监督检查。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呼应,普查、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偏差,要及时纠正。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设置、公布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咨询和举报电话,建立健全群众信访查处、反馈制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明工作纪律,对前偿后欠、边偿边欠、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和套取上级化债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