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进行奖励;多个单位同时参与标准化示范、认证项目的,原则上只对牵头单位进行奖励。
(七)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因违反产品质量安全及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规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有欠税、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三章 制定技术标准项目的奖励标准及申请材料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茂名市地方(含农业)标准,若没有财政经费下拨的项目奖励1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标准,奖励2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奖励5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1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奖励2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2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奖励2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5万元。
(六)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奖励10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10万元。
(七)将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技术转化为标准的,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加奖励2万元。
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茂名市技术标准战略项目奖励申请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经国际、国内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及批准发布的有关材料;
(四)《技术标准简介表》;
(五)将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技术转化为标准的,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组织技术标准活动项目的奖励标准及申请材料
第九条 奖励标准
(一)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申请材料
(一)《茂名市技术标准战略项目奖励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依法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
(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同意设立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等工作机构的文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第五章 推进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奖励标准及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