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的单位奖励2万元。
(二)“标准化良好行为”AAA级的单位奖励1万元。
(三)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获得优秀成绩的奖励20万元。
(四)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获得优秀成绩的奖励10万元。
(五)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获得优秀成绩的奖励5万元。
(六)通过GAP认证企业奖励3万元。
(七)通过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单位奖励3万元。
(八)通过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奖励3万元。
(九)通过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奖励1万元。
(十)获得HACCP认证单位奖励2万元。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
(一)《茂名市技术标准战略项目奖励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依法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
(三)《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或示范区验收、GAP、HACCP、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标准化试点项目有关证件及相关审批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和工作总结。
第六章 采用国际技术标准项目的奖励标准及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
对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每取得一个采标证书,奖励500元。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
(一)《茂名市技术标准战略项目奖励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依法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
(三)《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第七章 建设技术标准平台和培养技术标准人才的鼓励和扶持
第十五条 对建设技术标准平台和培养技术标准人才给予资助。
每年在专项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我市技术标准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对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预警、应对和防护体系,开展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评议和标准化专业人才培养以及标准化基础知识普及、国家强制性标准和重要标准的宣传贯彻,以及实施奖励或资助项目监督检查的管理工作经费。具体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该项目经费开支预算安排使用。
第八章 受理程序
第十六条 每年从1月1日起受理上一年度通过验收、认证或审批的项目,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A4纸),受理期限截止到3月底。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市、区)的单位将材料报各行政主管部门加意见后交到所在的县(市、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到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属单位直接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类将科技类项目材料交市科技局初审,将农业类材料交市农业局初审,将工业类、服务业类项目材料交市经信局初审。初审项目汇总后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审定不合格的,申请单位接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