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在政府组织和调控下,通过市场竞争进行采购。市政府对全市基本药物采购负总责,市卫生局负责与省卫生厅和各县(市、区)卫生局沟通协调,对全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并指定专人负责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其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卫生局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监督和管理。
各县(市、区)卫生局是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与市卫生局和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沟通协调,对本县(市、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并指定专人负责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其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县(市、区)卫生局须每季度向市卫生局报告监管情况。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县(市、区)卫生局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监督和管理,做好一线监督和管理工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体,须严格遵守基本药物网上采购规则,并与省采购机构签订授权或委托协议,按照协议定期向省采购机构提出基本药物用药需求,并按协议约定及时付款。做到不违规采购药品,不拖欠药款,尽量不采购竞价药品。
五、采购、配送和结算
药品采购机构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对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一)采购和配送制度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基本药物的品种必须从中标品种中选择,选购时应严格按照报送给采购机构的计划需求执行,所选药品品种予以公开。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委托省药品采购机构代表其与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程序和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合同执行。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出申请,由采购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追加合同。供货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入库和网上确认并出具签收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