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核定服务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将其升级为二级医院(其转为二级医院后应在当地设置相应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可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由所在县(区)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予以核定。
(一)基本医疗服务。
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护理;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服务等;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二)公共卫生服务。
主要包括: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报告和卫生监督协管等十一项国家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和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项目等两项市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国家和省规定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对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
三、核定收支内容
(一)收入及其核定。
1.收入构成。
(1)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
(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设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补助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以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费用等。
(3)其他收入。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2.收入核定。
(1)经常性收入核定。医疗服务收入按照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相关因素,并考虑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的影响合理核定,其中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
(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训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