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11〕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惠机构:
《惠州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实施办法》业经十届16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税局、地税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惠州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纳税服务水平,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确保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促进惠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粤府办〔2008〕64号)和《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粤府办〔2010〕6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和周期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以及税务机关依法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纳税人的涉税信息。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各方参与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管税务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参与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应定期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确保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四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指导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系统建设,实现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税务监管需要,积极创造条件与税务机关共同建立具有税源监控和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等功能的实时联网系统,加强税源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