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管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税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工作,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义务。
第二章 交换与共享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能将下列信息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供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重大投资项目和办理企业债券发行等信息。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供年度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运行总体情况,工业商贸和信息化经济运行情况,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认定名单,企业年审和招商引资信息。
(三)教育部门:提供新成立的各类办学机构的审批信息。
(四)科技部门:提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办理技术合同认定信息。
(五)公安部门:提供车辆登记和年审信息、机动车驾驶证相关信息、外籍人员办理签证信息。
(六)民政部门:提供福利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设立、注销、撤销的有关信息。
(七)司法行政部门:提供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和受到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等有关信息。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外国专家聘请单位的审批信息,各类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登记和核查情况,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手册或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年检信息,境外人员就业登记信息,各地区工资水平信息。
(九)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土地储备情况、土地分等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信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收回补偿和变更土地用途等信息以及土地使用权证发放信息;基准地价成果资料,包括基准地价表以及详细阐述基准地价的内涵、级别范围和应用基准地价测算宗地价格的方法和修正系数体系在内的相关说明文件等有关信息。
(十)房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许可、房屋权属登记、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以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等有关信息。
(十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有关规划调整的信息,已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清单,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信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相关信息,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建设工程造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