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交通运输部门:提供船舶登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客运、货运经营许可等信息以及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情况。
(十三)水务部门:提供水利建设投资工程项目及参建单位的明细信息。
(十四)外经贸部门:提供与本地企业签订技术进出口合同并登记备案的境外企业名单等信息,出口企业名单信息,外商投资企业批准、变更、注销的相关信息。
(十五)文化部门:提供发放给演出经纪机构和个人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信息,以及演出经纪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员个人的涉税信息,《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等有关信息。
(十六)卫生部门:提供医疗机构开业、变更情况以及盈利性、非盈利性医疗机构认定信息。
(十七)审计部门:提供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违规信息。
(十八)体育部门:提供各类商业体育比赛、活动信息。
(十九)物价部门:提供收费许可证办理和年审的相关信息。
(二十)工商部门: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含股东变更)、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年检信息;协助查询企业的有关工商登记资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股权变更及动产抵押等有关信息。
(二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单位办理、变更、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以及年审信息。
(二十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所监管国有企业新成立企业的名单,企业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信息以及经过审计的财务数据。
(二十三)海关:提供出口商品使用商品代码核实情况、缉私信息、出口企业诚信名单、海关关注或监控的企业和商品名单(俗称黑名单);进料加工出口企业的进口报关单,加工贸易电子手册(账册)的备案、核销、核销报关单数据等;年度间发生调整维护的海关商品码情况;提供地区的报关出口增长情况、出口商品增幅较大的企业情况;协助税务机关对管辖范围内涉税案件、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开展核查工作。
(二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
(二十五)外汇管理部门:提供所有出口企业的外汇已核销信息,出口收汇核销高风险企业名单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企业外汇核销的其他信息。
(二十六)电力监管部门:提供电网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以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信息,月均用电1000度以上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信息,电力企业资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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