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残联:提供残疾人证核发情况,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公疗机构、庇护工场、康复中心(医院)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的资格认定信息,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单位名称及认定证明。
(二十八)统计部门:提供地方经济指标统计信息,GDP增长情况,上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信息。
(二十九)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规定向本市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第七条 同级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相互交换税务登记新增、注销、转非正常等信息,专项检查、稽查查补税款、发票协查、核定应纳税额和超定额补税等信息以及出口企业增值税免、抵、退等信息。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遵循及时、准确、保密、共享的原则。
涉税信息资源的分类以及交换共享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按《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做到交换与共享标准、方式、格式的规范、统一,形成书面的运行机制,具体由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确定。
第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所需要求共享税收征收信息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提供包括税务登记证、申报纳税和欠税情况、税收违法行为处理以及行业、产业、区域、群体税收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列入交换与共享的涉税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逐步以电子化方式,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和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系统等渠道实现实时交换与共享。具备以电子化形式交换与共享涉税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系统或者与税务机关商定的系统提供数据访问接口。必要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系统的建设要求,提供相关应用软件必要的开发文档,以加快推进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系统的开发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科学设置涉税信息比对的有效格式,以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证号、身份证号等字段为关联依据,整合相关涉税信息。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所提供的交换与共享涉税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实时更新。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税务机关会同提供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