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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府办函〔2011〕79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州监察局共同制定的《阿坝州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阿坝州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州监察局)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形成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1〕73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11〕10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州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筹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老工伤人员,是指在我州1999年7月1日启动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的工伤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现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人员。

  (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退休享受定期基本养老金期间,依照政策被初次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

  (三)用人单位政策性破产或依法破产、企业改制时,工伤职工的相关待遇按政策规定未作处理或只作了部分处理的人员,依照政策被初次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

  (四)行业统筹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的工伤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五)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和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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