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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对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和《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工伤人员,不属于“老工伤”人员,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范围。

  二、核定办法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已经认定为工伤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人员,不再重新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由企业提供相关材料,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未经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员,由企业审核,并在单位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原始档案等工伤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工亡人员供养亲属资格的确认,由工亡人员单位提供供养人员相关材料(工亡认定书,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单位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证明材料),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确认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四)已破产或改制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档案管理部门提供个人原始档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符合条件的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五)上述四款中的相关认定,州属用人单位或原州属已破产或改制的用人单位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县属用人单位或原县属已破产或改制的用人单位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三、待遇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老工伤人员因旧伤复发所发生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

  (二)配置辅助器具费:老工伤人员因生活或者就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

  (四)护理费:

  1.已享受护理费和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老工伤人员,其护理费仍由原渠道继续支付;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和原已工伤退休人员、伤退时未明确护理依赖程度,现伤情发生变化的,经劳动能力鉴定符合享受护理费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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