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已改制或破产企业1-4级的老工伤人员或按政策已伤退的老工伤人员,经鉴定符合享受护理费的,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按规定支付护理费。
(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被鉴定为1-4级的退休老工伤人员死亡后,其死亡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州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金筹集
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资金由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渠道筹集。由用人单位按照老工伤人员的护理依赖等级进行清算,并缴存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清算办法见附件)。已参保企业、新确认享受护理费的伤退休人员,其按规定清偿的护理费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承担清算总额的40%、企业承担清算总额的60%。
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各级人民政府垫付。
(一)已参保单位审核确认的1-4级老工伤人员,伤退前未享受护理费,因伤情发生变化,生活存在护理依赖的,需本人申请、单位申报,经鉴定确认符合领取护理费条件,根据工伤保险参保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以清算费用总额的60%缴纳,按管辖权关系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州、县已破产或改制的企业老工伤人员,按参保属地原则,由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确认后,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对尚未参保的企业,要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督促其参保,由企业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并按标准一次性为工伤人员趸缴相关费用后(计算标准及项目附后),并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五、狠抓工作落实,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一)州、县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新修订的《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加强对老工伤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按规定支付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确保不因解决老工伤历史遗留问题引发新的矛盾和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各县要高度重视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按照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2011年4月底前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同时,统筹解决好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确保2011年底前基本实现上述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