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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5-6级工伤人员待遇费用清算项目标准

  1.伤残津贴,以清算时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清算到工伤人员法定退休年龄。

  2.旧伤复发医疗费,按照工伤人员伤残等级和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清算,五级伤残8%,六级伤残7%,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

  旧伤复发医疗费计算公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分级比例×(平均预期寿命-企业破产清算时工伤职工年龄),其中平均预期寿命与破产清算时年龄之差低于5年的按5年计算。

  3.辅助器具配置费,按照清算至平均预期寿命的清算期内辅助器具的更换次数及清算时国内普及型辅助器具价格进行清算。

  辅助器具配置费计算公式:辅助器具配置费=(平均预期寿命-企业破产清算时工伤职工年龄)/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国内普及型辅助器具价格。

  三、7-10级工伤人员待遇费用清算项目标准

  1.旧伤复发医疗费,按照工伤人员伤残等级和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清算,五级伤残6%,六级伤残5%,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

  旧伤复发医疗费计算公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分级比例×(平均预期寿命-企业破产清算时工伤职工年龄),其中平均预期寿命与破产清算时年龄之差低于5年的按5年计算。

  2.辅助器具配置费,按照清算至平均预期寿命的清算期内辅助器具的更换次数及清算时国内普及型辅助器具价格进行清算。

  3.在职的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省、州相关规定的标准进行清算。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费用清算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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