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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公司对专项资金的支出、政府资金的代收代付、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支出等;
  3.公司为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垫付10万元以上的资金;
  4.公司对全资或控股企业单项投资超过100万元以上的;
  5.公司对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呆坏账及盘盈盘亏处理;
  6.企业提取单笔5万元以上的现金和转帐20万元以上的;
  7.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凡属上述联签范围的事项,企业有关部门处理业务或请求付款时,必须送财务总监签字后交企业负责人签字;财务总监和企业负责人在实行联签意见不一时,由财务总监向市财政局请示办理。
  第八条 财务总监对下列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企业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二)在履行职责中因严重失误或玩忽职守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对企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未发现或者不制止、不报告所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四)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九条 财务总监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两种。
  第十条 定期报告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面地报告受派单位遵守财务会计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等情况。主要包括:说明履行职责情况;对派驻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及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作出分析评价;对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定期报告时间为每季度一次,在季度后20日内上报,第四季度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在年度总结报告中。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报告是指财务总监应及时地向委派机构报告受派单位所发生的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长期发展等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业务事项。
  重大事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违背联签制度规定,经财务总监提出仍不纠正的;
  (二)在执行联签审批时,涉及财务总监与企业负责人意见不一致、经反复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
  (三)因企业违法或重大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危及国有资产安全。
  (四)其它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报告随时发生随时报告。对于特别紧急事项可以先口头汇报,随后再补报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对财务总监报告的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由市委、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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