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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管理与奖惩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实行轮换制度,一般任期3年,在同一企业连任不得超过6年。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要建立日常工作记录,特别是涉及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举措的事项,必须要有逐项的真实的原始记载。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干涉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
  (五)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的工资保险福利由派出机关负责,标准由市财政局另行制订。财务总监办公、出差等工作待遇享受派驻单位相应级别待遇,经费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标准拨付派驻单位包干使用。财务总监不得领取派驻单位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财务总监进行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中要注意听取企业的意见。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档次。考核结果作为对财务总监任免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八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取得显著成绩的财务总监;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派出机关予以免职: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违法乱纪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渎职、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条 企业要全力配合、支持财务总监的工作,为财务总监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对于在配合、支持财务总监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企业有权向派出机关反映举报财务总监的越权和失职行为。
  第二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和其他人员有意回避财务总监的监督或对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财务总监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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