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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意见

  (四)推进海洋经济领域创新创业
  1.加强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以大江东、城西科创两个省级产业集聚区为主载体,围绕海洋工程装备、海洋生物医药、海水综合利用、深海勘探开发等重点领域,吸引国家级和境外高层次科研院所来杭落户、设立高水平海洋科研基地,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浙江省科研机构创新基地(青山湖科技城)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1〕59号)中的资助政策。推进海洋科技创新改革试点,在杭州与浙江大学的市校战略合作中充实海洋经济内容,积极拓展与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等涉海科研机构合作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浙江省海洋科学院的平台作用,鼓励浙江大学、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等在杭科研院所与国家名院大所、央企、在杭相关企业合作建立海洋科技创新战略联盟,争创国家级海洋区域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并可享受《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在杭国家级科研院所合作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8〕1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4号)中的扶持政策。
  2.加快涉海研究机构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加快浙江大学海洋信息与海洋工程技术、浙江工业大学船舶工程技术、浙江工商大学海产品精深加工技术、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海洋勘探、海洋资源开发保护与仪器仪表技术、杭州水处理技术研发中心液体分离膜工程技术、杭州应用声学研究所水声电子工程技术等的研发与成果转化。科研机构输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与在杭企业合作开发、推广并实现产业化、利税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项目,参照杭政函〔2011〕59号文件规定给予50-500万元的分档奖励,成果转让或入股作价金额超过50万元的,给予作价金额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建设海洋技术交易、科研信息服务、创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和一批海洋科技中试基地。对企业从事海洋类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培育自主创新型海洋企业。培育一批在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深海资源勘探和开发装备制造、海洋生物医药、海水综合利用等领域具有技术领先优势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其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享受所得税优惠。新认定的涉海类高新技术企业,经海洋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确认后,参照杭政函〔2011〕59号文件规定,自认定年度起1-3年内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等优惠。鼓励海洋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力度,符合条件的海洋企业实际发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科研设备享受加速折旧。鼓励海洋企业建立自己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和工程实验室,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5号)规定予以资助奖励。鼓励海洋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在品牌打造、专利申请等方面享受我市有关资助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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