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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二)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就业。要科学编制安置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单位职工人数、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和用工需求等,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拟定安置计划,对转业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要加大进事业单位和大中型企业的计划比例。继续完善和规范“三公开一监督”的阳光安置办法,公开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和考试考核成绩,公开挑选安置单位,接受社会监督,采取档案考核、文化考试相结合的形式,公平公正地安置退役士兵。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因战因公被评定为5至8级伤残等级和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和较好安置。要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市场,组织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满足用人单位的不同用工需求。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要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经当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经济补偿的形式履行安置义务,对照省、市安置计划,每少安置1人补偿25万元。对拒不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全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确保完成安置任务。
  (三)加强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技能培训工作。要把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培训规划和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按照政府扶持、个人自愿的原则,组织引导城乡退役士兵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加快建立和完善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利用现有人力资源市场,开辟退役士兵服务专栏,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做好就业指导。 
  (四)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城镇退伍义务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向其发放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后,接收单位与退役士兵应当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连续计算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退役士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五)积极做好伤病残军人接收安置工作。根据中央和省下达的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计划,2011年是全面完成三年集中接收伤病残退役军人任务的最后一年,接收安置任务重、难度大。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要求,强化措施,精心组织,牢固树立为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的思想,千方百计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要积极研究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健全完善制度机制,确保按时完成伤病残军人接收安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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