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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涉及重要收费和基金项目的管理部门(发改、规划、住建委、国土、煤炭、地税等)要密切协作,共享费源信息,向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执收单位提供立项、年度投资、规划许可、开工及供地、煤炭分户产量等具体情况,共同做好费源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缴纳非税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为缴款义务人。缴款义务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款项,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方式为主的收缴分离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或经财政部门批准需要当场收取的,执收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代理银行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国库或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降低成本、方便缴款人的原则确定非税收入代理银行,设立和管理非税收入账户体系。
  第十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方式分为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
  直接缴款是缴款义务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票据,在规定期限内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集中汇缴是执收单位将所收缴款人的应缴款项按收入项目汇总后,集中缴入国库或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第十六条 进驻市政务大厅实行集中收费的市级执收单位,按照《大同市行政审批(服务)集中收费管理办法》(同政办发 〔2009〕231号)执行,市财政部门不另在大厅以外提供收费票据,由财政窗口统一开具非税收入票据,财政代理银行据此现场办理收费。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减、免、缓缴政府非税收入的,缴款义务人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编制非税收入年度收支计划,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审核程序纳入支出预算管理,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人代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通过预算安排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从“财政专户”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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