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同政发[2011]2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煤炭企业:
《大同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2011年11月7日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大同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
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煤炭产业转型发展,更好地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生态环境破坏、接替产业发育不足和相关社会问题,解决好目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简称保证金、转产资金、“两金”)提取使用管理中存在的与实际治理需要相脱节、与政府统一规划相脱节、煤炭企业不能按时足额提取、使用效益不高等问题,充分发挥“两金”的政策效应,促进经济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原则
贯彻我省实施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政策先行先试的有关精神,适当调整改进我市“两金”提取、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两金”从成本中列支,属于准公共财政资金,其提取、使用、管理遵循“统一规划、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适度集中使用”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包括地方煤矿、煤矿兼并重组后分属各兼并主体的煤矿、同煤地煤集团(以上煤矿统称地方煤矿)和同煤集团本部煤矿。
三、提取标准
“两金”以原煤的实际产量为提取依据。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不分煤种,转产资金提取标准为吨煤5元;保证金提取标准为吨煤10元。
四、资金分配
根据适度集中使用的原则,市政府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含同煤集团本部煤矿)提取的保证金中吨煤集中4元;县 (区)政府按属地原则从辖区内的地方煤矿提取的保证金中吨煤集中2元。煤炭企业提取的转产资金和吨煤4元的保证金(同煤集团本部煤矿吨煤6元)由企业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