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资金用途
“两金”主要用于城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造林绿化、基础设施建设、接替产业发展和解决因采煤引发的社会问题。
六、专户管理
转产资金和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煤炭企业在省财政部门规定的代理银行分别设立“转产资金专户”和“保证金专户”,并将专户开设情况送所在县(区)财政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市、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设立“财政保证金专户”。
七、征收、储存
市煤炭纠察支队负责督促“两金”的提取,并负责市、县(区)政府集中的保证金的收缴,市审计局负责监缴。
煤炭企业按月向煤炭、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报送煤炭产量和“两金”提取情况,切实按照专户储存的要求,及时、足额提取、缴存“两金”,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提取的吨煤5元转产资金和留用的吨煤4元保证金分别存入企业“转产资金专户”和“保证金专户”,将市、县(区)集中的吨煤6元保证金(同煤集团本部煤矿吨煤4元)直接缴入市财政保证金专户。
市财政部门按季将属于县(区)留用的吨煤2元保证金划入县(区)财政保证金专户。
八、票据管理
票据实行按季领取、按季核销制度。收取保证金,统一使用财政部监制、加盖专章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专用收据》,由市煤炭纠察支队向市财政局定期领取。
九、资金管理
市、县(区)集中使用的保证金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市级集中使用的保证金,纳入市级财政管理,年初由市政府根据全市工作重点、资金用途,具体确定其支持方向和重点,并授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属地县(区)政府集中使用的保证金,纳入县级财政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
煤炭企业留用的“两金”要纳入政府统一规划,按规定程序分别经发改委、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批准后使用。涉及到两户或两户以上企业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按规定可由市、县(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十、有关要求
1、“两金”的提取、缴纳、使用和管理,接受市纪检、监察、煤炭、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煤炭企业隐瞒产量、不按规定提取缴存和上缴、违规使用“两金”的,要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2、各县(区)政府要认真编制煤炭企业转产发展规划和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区域规划,合理调度企业的转产资金,切实提高保证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