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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不含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变更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建立和维护企业日常监督管理档案。同时受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变更等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建立和维护企业日常监督管理档案。
  第五条 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依法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取得认证证书。

第二章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以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为原则,应与已有药品零售企业之间具备100米以上距离。
  在连锁超级市场内开办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不受间隔距离限制。
  第七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含中药饮片的营业区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注册地址在市内六区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应在80平方米以上;
  (二)注册地址在市内六区以外区县的,以居委会建制的地区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应在60平方米以上;
  (三)注册地址在市内六区以外区县的,以村委会建制的地区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应在40平方米以上;
  (四)在连锁超级市场内开办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其营业场所使用面积要与经营品种相适应。
  仓储面积应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能够保证药品及时补充的,可不设仓库。
  第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含中药饮片(配方)的,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域,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
  第九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除符合以上设置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具备基本药品知识;
  (三)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注册地址在市内六区的,应配备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以下同)(市内六区以外的区县可以配备从业药师);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应当配备经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经营中药饮片(配方)的,还应配备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以上(含中药师)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人员从事中药饮片的审方、调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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