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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发布实施《天津市环保局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的通知

  四、核查程序

  (一)普通程序

  申请上市的企业或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为重污染企业的,适用普通程序。

  1、企业需提交下列的材料

  (1)企业申请办理环保核查情况意见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概况,环保核查时段,企业环境保护基本情况说明(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保工作达到的水平等),拟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概况;

  (2)企业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出具的企业在环保核查时段内环境保护情况的初审意见(需文头和发文字号);

  (3)企业环保核查技术报告和技术报告电子版(光盘或u盘)。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委托环境保护部认可资质的技术核查单位开展核查工作、编制技术报告。技术单位应有与企业所从事行业相对应的资质,项目负责人要持有环保核查培训合格证书。同一家企业连续两次融资不得委托同一家技术单位现场核查、编制技术报告。

  (4)市环保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申请受理及核查程序

  (1)申请受理。企业应当向市环保局办公室报送相关申请材料,市环保局办公室按照公文流转程序将申请材料转至市环境监察总队,由市环境监察总队按照规定进行受理及核查工作。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2)专家审查和征求意见。申请受理后,市环境监察总队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对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同时将技术报告送市环保局相关处室征求意见。专家或相关处室认为尚有问题待查明或需要整改的,市环境监察总队应当汇总后一次性告知企业,企业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对问题进行整改。

  (3)公示。核查权限在市环保局的,经专家审查和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后,未发现问题或者已经完成整改的,需在我市主要媒体及政府网站上公示10天。企业应根据要求将公示稿在市级报刊上连续刊登10天,并承担相关费用。市环境监察总队负责将公示稿在“天津政务网”进行公示。对于公示期间有投诉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

  (4)局务会审议。在公示阶段完成后(核查权限在环境保护部的,在专家审查和征求意见阶段完成后),经局主管领导批准,提交局务会审议。

  (5)出具核查意见。核查权限在市环保局的,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后,出具环保核查意见,并抄报环境保护部;核查权限在环境保护部的,向环境保护部报送核查初审意见,并抄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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