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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发布实施《天津市环保局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的通知

  (6)工作时间。市环保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市环保核查,企业补充材料、进行整改、公示、因投诉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在内。

  (二)简易程序

  申请上市的企业或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为非重污染企业的,适用简易程序。

  1、企业需提交下列的材料

  企业申请办理环保核查情况证明的书面申请,企业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出具的企业环保核查时段内环境保护情况的初审意见(需文头和发文字号),企业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的所有材料(相关材料不能提供时应作出书面说明并盖章),以及市环保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2、申请受理及核查程序

  企业向市环保局办公室报送申请材料,市环保局办公室按照公文流转程序将申请材料转至市环境监察总队,由市环境监察总队按照规定进行受理及核查工作。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市环境监察总队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对未发现问题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企业补充材料、进行整改的时间不计在内)出具核查意见,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五、监督管理

  1、对申请核查前一年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市环保局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受到环境保护部或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等。

  2、在核查过程中,企业存在以下违法情形之一,尚未改正的,市环保局将退回其核查申请材料,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申请: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违反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等有关规定;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未完成因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污染或因引发群体性环境事件而必须实施的搬迁任务等。

  3、严厉处罚弄虚作假行为。核查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重大违法事实的行为,市环保局将及时终止核查,且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对于存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重大违法事实行为的上市环保核查技术咨询单位,市环保局2年内不再受理其编制的技术报告,同时报环境保护部建议撤销相关责任人员证书。

  六、后督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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