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选聘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第十六条 业务委员会的活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开展律师专业法律的学习和讨论;
  (二)开展律师业务实务的专题交流;
  (三)举办律师业务讲座及研讨;
  (四)组织疑难案例的讨论;
  (五)组织律师业务规则的拟订;
  (六)对立法草案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七)与有关部门合作、拟订格式示范法律文本;
  (八)组织律师业务论文交流;
  (九)编辑出版律师业务论文集、专著。
  第十七条 业务委员会的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由各业务委员会设立主题、提出方案,由市律协秘书处业务部负责具体实施。临时性小范围讨论以及小型工作会议等可由委员会自行组织。
  第十八条 业务委员会所有活动须通知市律协业务部登记备案。
  业务委员会应当对每次活动作出必要的文字或其他形式的记录或记载,大型的培训、研讨活动必须有完整的记录或记载。原则上由市律协秘书处业务部负责业务委员会的秘书工作,各业务委员会也可根据本委员会实际情况指定委员担任秘书工作。
  第十九条 业务委员会应当重视研究成果的推广,研究成果由全体律师共享,研究成果推广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举行培训活动;
  (二)举办业务研讨;
  (三)通过西部律师网和《重庆律师》杂志发表;
  (四)通过其它媒体发表;
  (五)出版研究论文集或专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业务委员会须在每年1月15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接受常务理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每年度第一季度为各委员会委员调整时期,各委员会主任可根据上年度委员参加活动情况提出调整建议,报会长办公会讨论确定。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将于每年年底汇总各委员会活动记录、工作完成情况,交常务理事会审核考评。业务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工作总结及研究成果推广情况,作为考核主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业务委员会活动经费在市律协会费中列支。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