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标准。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每所40~60平方米,达到诊断室、药房、治疗室、防保室四室分开,规模较大的应将诊断室、药房、治疗室、防保室和观察室五室分开。基本诊疗设备按标准由各级政府同步配齐,药品周转金由县级财政按照每村卫生室3000元的标准安排。
(四)人员配置标准。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配备2名以上的村卫生室,原则上应有1名女乡村医生。乡村医生以县为单位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2011年底前每个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人员不具备执业条件的地区按执业注册有关规定,招聘中专以上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执业,必须及时按程序进行执业注册。严禁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每两年开展1次乡村医生执业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继续执业的依据。
加强县级卫生部门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
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积极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建立既分工负责、又紧密联系的管理机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