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省政府将与各州(地、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按照“谁举债谁负责、先清理后化解、先承诺后补助”的原则,在2012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清查登记债务。8月31日前,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由卫生局负责开展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债务清理工作,逐乡逐院、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清理、登记,全面摸清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债务底数,准确如实填报《全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清理债务自查登记表》(见附表1)。
(二)县(市、区)级审核确认。9月10日前,县政府组织审计、财政、卫生、监察部门,对某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情况进行审核、分析、汇总和确认,填报《县级相关单位审核债务登记表》(见附表2),报送州(地、市)政府审定。
(三)州(地、市)级审核确认。9月20日前,州(地、市)政府组织审计、财政、卫生、监察部门对各县(市、区)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并汇总所辖各县的数据,连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始登记表(电子数据库)报送省医改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四)省级审核确认。9月31日前,省卫生厅完成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审核、汇总工作,并进行总结分析;10月10日前,省医改办组织财政、审计、卫生、监察等部门对全省汇总的数据联合审核;10月20日前,省医改办将清理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结果,报送省医改领导小组审定。
(五)上报国家审定。10月31日前,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同意后,将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结果上报国务院医改办、财政部和卫生部审定。
(六)剥离及化解债务。2011年11月20日前将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各县(市、区)政府:2012年12月31日前,各级政府按照确定的债务,如期偿还结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债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化债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州(地、市)政府对本地区清理化债工作负总责,统一安排,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清理化债工作。县级财政部门做好建立资金专户,安排清债资金;县级卫生部门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汇总分析债务数据;审计、监察部门做好配合审核工作。
省医改办负责省级汇总数据的审报工作;省卫生厅负责搭建债权债务数据库,汇总、核实州(地、市)上报的相关数据;省财政厅负责研究提出除国家财政补助计算范围以外的补助方案;省审计厅和监察厅做好债务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