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保数据质量。各级政府尽快组织开展清理化债工作,按期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清理化债任务。各地各部门对上报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审核,剔除不实债务,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
(四)落实偿债资金。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在锁定债务的基础上,要优先化解已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的债务。
(五)坚决制止发生新債。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各级政府要坚决杜绝新债务的产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1〕113号)的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举借新债。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六)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表1:
全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清理债务自查登记表
填报单位(公章):_______州(地、市)______县________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单位:元(以下列至角、分)
┌───────┬─────┬─────┬────┬────┬────┬────┬────┬─────┐
│债务项目名称 │债务来源 │债务合计 │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医疗设备│其他债务│债务时间│债务主体 │
│ │ │ │建设债务│建设债务│购置债务│ │ │ │
├───────┼─────┼─────┼────┼────┼────┼────┼────┼─────┤
│1 │2 │3=4+5+6+7 │4 │5 │6 │7 │8 │9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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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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