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单位自市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之日起1个月内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有关档案。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四条 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四章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市代建局审查。年度投资计划由市代建局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市代建局送交项目使用单位,由项目使用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复市代建局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同时抄送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
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项目使用单位上报的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同时抄送代建单位和市代建局。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送市代建局审查后报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代建项目资金拨付按照市政府有关财政投资项目集中支付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资金专户,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情况。
第三十条 实行代建的项目,在概算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代建单位服务费。项目代建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代建服务费为代建总投资的2%;超过2亿元的,代建服务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计算,超出2亿元部分按1.5%计算。代建服务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5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40%,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支付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