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代建局直接代建时,代建服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代建局于每年初编制代建服务费年度开支计划,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市代建局应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发展改革、财政、监察、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代建业务。
第三十四条 代建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市发展改革部门暂停投资计划下达,市财政部门暂停项目资金拨付。
第三十五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工作中与市代建局或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的,依法追究代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代建单位未能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超过批准的概算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由代建单位赔付。
第三十七条 受政府部门委托对项目进行咨询、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对评估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经查实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全市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代建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由市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