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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十二)建立和执行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法津法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加快制定《青海省禁牧与草畜平衡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草原生态管护员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牧草良种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绩效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等配套办法和制度,并加大各项制度的执行力度。
  (十三)建立健全草原监管体系和核查机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草原监理和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按照机构设置合理、队伍结构优化、设施装备齐全、执法监督有力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管工作,在牧区半牧区县健全草原监理机构,在农牧部门内设副科级草原监理单位,人员编制由各县在现有编制内统筹。牧业乡设置草原监理岗位在全省牧区设立草原生态管护员公益性岗位.加强管护员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能力。各级草原监理机构,要加大对本辖区内草原禁牧、休牧制度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对禁牧区、休牧期放牧牲畜的巡查:同时村级管护员队伍要在县、乡两级草原监理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对草畜平衡区放牧牲畜数量进行跟踪检查,并对禁牧草原和核减牲畜等进行监管。
  (十四)加大草原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力度。各地要在扎实推进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同时,把补奖政策与游牧民定居工程、三江源生态保护建设、青海湖流域生态治理、退牧还草等重点生态保护建设工程有机结合,加大草地围栏、草地鼠虫寄及毒杂草防治、牲畜暖棚、人工饲草地建设、牲畜良种工程等项目建设投入,加快草原生态保护建设步伐,改善畜用暖棚、贮草棚、注射栏及场地围栏等牧业生产设施,大力发展设施畜牧业,实行禁牧、季节性休牧和划区轮牧,改地生态环境,巩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成果。
  五、强化组织管理
  (十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州(地、市)、县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制和部门负责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省级各成员单位和各部门之间要相互协调,紧密配合。各级农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不断完善有关标准和管理办法,健全禁牧管护和草畜平衡核查机制,及时将补奖资金落实到户。财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安排工作经费。同时加大政策引导和宣传解释力度,充分调动广大牧民参与和支持草原生态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为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奠定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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