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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青岛市服务期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就业服务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青岛市服务期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就业服务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了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计划),引导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鼓励“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农村基层建功立业,根据《关于山东省“ 三支一扶 ”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相关政策的通知》(鲁人发〔2008〕29号)和《关于青岛市“ 三支一扶 ”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相关政策的通知》(青人办发〔2009〕71号)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服务期满后“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就业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就业服务工作机制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加强对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所属公共人才服务机构要设立“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就业服务窗口,并加强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与服务衔接,为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提供全方位的公共服务。

  二、根据需要延长“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服务期

  青岛市“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服务期可适当延长。“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2年服务期满后,根据原服务单位需要,经本人申请,服务单位所在区、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推荐,报青岛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服务期可延长1年,相关待遇不变。延长期满后仍需在农村基层继续工作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支医”、“支教”学生须分别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可由原服务单位和本人申报,经服务单位所在区、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推荐,报青岛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在基层工作时间可再延长3年,相关待遇不变。

  三、加大事业单位吸纳“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就业力度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挖掘本区、市就业岗位,积极吸纳“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进入本区、市工作。各区、市要规范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考核程序,考核优秀的比例最高可到40%。对在服务期内连续两年考核优秀或在基层“三支一扶”工作满6年且历年考核等次在合格以上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经区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推荐,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可直接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就地的原则,安置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就业。安置就业的,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服务期限计算为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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