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完整的,当场出具《工伤认定接收材料清单》,并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的,当场制作《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15个工作日内补齐需要补正的材料。工伤认定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或补正期满后,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工伤认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受理。
第十四条 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认定机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限的;
(三)不属于本工伤认定机构管辖范围的;
(四)未提交《
工伤保险条例》第
十八条规定的材料之一的;
(五)受伤害人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六)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申请人就同一事故伤害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受伤害职工本人自愿提出撤销工伤认定书面申请的,可以撤销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撤销工伤认定申请后,在《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时限内就同一事故伤害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符合受理条件的,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受理。超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时限的,工伤认定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无法提供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