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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材料完整的,当场出具《工伤认定接收材料清单》,并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的,当场制作《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15个工作日内补齐需要补正的材料。工伤认定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或补正期满后,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工伤认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受理。
  第十四条 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认定机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限的;
  (三)不属于本工伤认定机构管辖范围的;
  (四)未提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之一的;
  (五)受伤害人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六)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申请人就同一事故伤害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受伤害职工本人自愿提出撤销工伤认定书面申请的,可以撤销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撤销工伤认定申请后,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时限内就同一事故伤害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符合受理条件的,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受理。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时限的,工伤认定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无法提供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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