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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做好政策宣传及解释工作。
  第三十七条 工伤认定机构已经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但工伤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加工伤部位的认定:
  (一)初诊医疗机构漏诊的;
  (二)初诊住院治疗期间,医疗机构作出与工伤相关的新诊断的;
  (三)工伤认定申请时遗漏伤害部位,而病历中确有该部位伤害记载的。
  追加工伤部位认定,应当由申请人向工伤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追加工伤部位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
  (二)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
  (三)对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不服的。

第六章 送达

  第三十九条 工伤认定机构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送达工伤认定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条 工伤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到其申报工伤的行政审批服务办理大厅领取工伤认定文书。受送达人领取工伤认定文书时,应当出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在《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填写签收日期。
  委托代理人代为领取的,需出具受送达人签字认可的《授权委托书》,由代收人注明代收理由。
  第四十一条 送达人确有困难,无法到行政审批服务办理大厅领取工伤认定文书的,工伤认定机构可上门送达、留置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上门送达,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在《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拒绝接收工伤认定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居(村)委会、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等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工伤认定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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