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微型企业扶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1〕1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微型企业扶持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百色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促进就业再就业,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并列入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是指本办法下发后依法注册登记,从业人员(含投资者)20人及以下、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10万元及以下的新办企业。
微型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和各县(区)微型企业的发展。
市和各县(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微企办),具体负责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协助人社部门开展创业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创业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并在拟创办的微型企业所在地居住。
(二)属于“八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过创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