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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微型企业扶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无在办企业。
  (五)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六)属于“八类人群”的申请人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创办微型企业的创业者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办微型企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户口簿复印件。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八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办理微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后用括号标注“微型企业”字样,同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相关前置许可等注册登记手续。相关部门的前置许可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审批资料移送当地微企办。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的审查和资料移送工作。

第三章 创业培训

  第九条 各县(区)微企办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
  市人社部门将具备微型企业创业条件的人员纳入年度创业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
  第十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凡具备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办学条件,且愿意承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向市微企办申报。
  市微企办会同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对全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符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相关规定的,财政部门视财力收支状况,对属于扶持对象的创业者培训给予适当补贴。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提出申请,经微企办审核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培训补贴由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机构向同级微企办提出申请,微企办牵头与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会计核算、合同签订及风险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制订等内容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当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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