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微型企业扶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微型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微型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时,应在其组织形式后标注“微型企业”字样。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全市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下达给各县(区)财政部门。
  市、县(区)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县(区)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对新创办微型企业给予资本金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投资者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不包括财政补助数,下同)的30%以内。其中,对百色市城区内新创办微型企业的补助资金除自治区财政负担30%外,市和右江区财政共同负担70%(市和右江区负担比例为6:4);对各县辖区内新创办微型企业的补助资金除自治区财政负担50%外,县财政负担50%。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统一拨付给企业,地方财政按负担比例年终清算。
  第二十一条 微型企业创办者完成企业注册登记后,凭营业执照向微企办提出申请,由微企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财政部门根据微型企业扶持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审定的补助数额,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微型企业创办者开设的账户。
  第二十二条 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奖励给企业。地方各级财政按分享比例负担,年终结算。奖励总额以微型企业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金额为上限。
  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具体审核、拨付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办理,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7月底前向市财政局书面报送办理情况。按现行财政体制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市级财政通过年终结算的方式补助给县(区)财政。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贷款对象规定条件的微型企业,在规定的审核程序前提下可享受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具体贷款优惠政策参照《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尚未建立担保机构的县域,可采取选择积极参与扶持计划、愿意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相应的担保基金专户存储,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与贷款余额1:5的比例向微型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