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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微型企业扶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对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形式的微型企业,免收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
  对属于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微型企业,按现行收费标准20%的额度收取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新设、变更的各类微型企业办组织机构代码证时,免收地方分成部分的行政性收费。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在现行资金政策和项目安排上对微型企业给予与其它企业同等的待遇。工信、科技、商务、环保、农业、交通、残联等部门应在各种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资金等政策性扶持资金安排上向微型企业倾斜。微型企业能够纳入的均应纳入,给予安排,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予以扶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本金补助资金要按照已审定的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付,主要用作房租费、机器设备购置费、加盟费等,不得交由投资者自由支配,防止套取、抽逃、转移扶持资金的行为。
  微型企业应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资本金补助列入资本公积核算,其他补贴按规定列入企业收益核算。
  第二十七条 微型企业扶持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要定期公布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的基本情况,接受公民、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微企办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建议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的。
  (二)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的。
  (四)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微型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应当经本级微企办审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工商、财政、税务、人社、金融监管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微型企业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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