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或查处不力的。
(四)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以权谋私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部门要配合城区政府及住建、国土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对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出现暴力抗法、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依法处理,全年累计次数达到2次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出现暴力抗法、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依法处理,全年累计次数达到3次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对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出现暴力抗法、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依法处理,全年累计次数达到3次以上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供水供电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由其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认为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可向纪律检查机关或者组织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有严重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奖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根据当年查处违法建设及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各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经费,奖励办法由各城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街道办)和职能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分别进行奖励,由各级政府从财政中安排奖励资金;直接责任人和经办人工作成绩显著的,由各单位从自有资金中予以奖励。奖励办法由各城区政府(管委会)及单位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各城区政府(管委会)设立违法建设举报热线,鼓励群众举报,对及时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的首报有功者,经核实无误,予以奖励。由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所在城区政府(管委会)从财政中安排奖励资金。
第三十条 对及时举报违法建设行为首报有功者,经核实无误,予以奖励,奖励金额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