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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未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或查处不力的。
  (四)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以权谋私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部门要配合城区政府及住建、国土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对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出现暴力抗法、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依法处理,全年累计次数达到2次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出现暴力抗法、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依法处理,全年累计次数达到3次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对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出现暴力抗法、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依法处理,全年累计次数达到3次以上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供水供电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由其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认为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可向纪律检查机关或者组织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有严重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奖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根据当年查处违法建设及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各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经费,奖励办法由各城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街道办)和职能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分别进行奖励,由各级政府从财政中安排奖励资金;直接责任人和经办人工作成绩显著的,由各单位从自有资金中予以奖励。奖励办法由各城区政府(管委会)及单位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各城区政府(管委会)设立违法建设举报热线,鼓励群众举报,对及时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的首报有功者,经核实无误,予以奖励。由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所在城区政府(管委会)从财政中安排奖励资金。
  第三十条 对及时举报违法建设行为首报有功者,经核实无误,予以奖励,奖励金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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