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营养改善工作方案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1〕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营养改善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防城港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营养改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1﹞93号)精神,实施防城港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制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以人为本,努力促进教育公平,切实改善农村寄宿制学生的饮食营养水平,保障农村孩子健康成长,为加快实现“富民强市、幸福和谐”目标提供强大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从2011年11月1日起,在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开展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通过加大资金投入,切实改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的饮食营养质量,让孩子们“吃好饭,上好学”。
三、实施对象
享受营养改善的对象是:1.全市乡(镇)及其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制学生;2.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少数民族学校学生。具体实施学校范围见附件2。
四、营养改善标准
营养改善的伙食标准为每个学生每天午餐3元,学生每学年享受营养改善的天数按在校200天计算。
五、资金来源、使用和管理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所需资金,由市和各县(市、区)财政共同分担,其中市本级财政承担85%,县(市、区)财政承担15%。市、县(市、区)财政应将营养改善所需资金足额列入本级财政年度教育事业支出预算。各县(市、区)财政要设立营养改善资金专户,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将营养改善资金按学期拨到各县(市、区)财政专户。各县(市、区)营养改善资金专户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学校。为保证营养改善工作的按时实施,由县级财政预支开学第一个月的营养改善资金,营养改善经费直拨到学校。
(二)营养改善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营养改善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管工作;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负责本辖区学生营养改善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各有关学校必须按规定使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营养改善资金。
(三)各有关学校应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营养改善资金的使用监督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及群众的监督。营养改善资金只能专项用于学生营养改善的开支,不得用于支付员工工资等人员经费的开支。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营养改善资金。资金使用情况由各学校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对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六、加强领导,强化保障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由教育、财政、食品、公安、审计、卫生等部门有关领导组成防城港市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侯线红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市长
副组长:黄洪海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黄子洮 市教育局局长
成 员:伍志伟 市教育局副局长
张华芳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陈荣茂 市公安局副局长
吴 洁 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世初 市审计局副局长
谢明鹏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伍志伟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市教育局有关科室抽调。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关机构,切实加强对营养改善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确保营养改善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为顺利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工作的强大合力。教育部门要负责核实享受学生人数和经费预算,督促和指导相关学校做好开展农村寄宿制学生营养改善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学生营养改善所需经费,安排经费添置学校食堂开餐所必备工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学校采购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和评价,指导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并负责做好辖区内学校食堂卫生指导、检查、监督工作;教育、卫生部门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学校突发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与信息收集、报告,指导学校开展辖区内学校卫生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卫生防病知识;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对营养改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各实施营养改善工作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学校要明确职责分工,做到校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落实,要对营养改善工作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如财务管理、食品卫生安全、营养配餐知识等培训,规范和提高学校营养改善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确保营养改善卫生安全和基本营养。要实行原材料定点采购,加强票据审核,完善索证取证,将营养改善工作列入对学校常规管理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和考评。
(三)严格享受对象的资格审查。各学校要严格审查享受对象的资格,申报学生必须是学校在校在册登记的寄宿生,班主任对所任教班级申报享受对象的资格负责,享受对象要在班上进行公示;校长对学校申报的享受对象负全责,学校要将符合享受营养改善条件的学生名单在学校和学生家庭所在地村委(社区)同时公示7天,如群众无异议,则建立营养改善学生资料档案库。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学校要将初审符合享受营养改善条件的学生名单报县(市、区)教育局,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联合审定后汇总报市教育局、财政局。对少报漏报的学生,学校要垫付该学生的年度补助餐费;严禁弄虚作假,多报重报,一经查实,按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处理。
(四)因地制宜实施营养改善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提高认识,积极创新,加大投入,稳步推进。对于50人以上的村小和教学点,各县(市、区)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专项经费,在住建、卫生、消防、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改建、新建或扩建食堂实行集中开饭,改扩建食堂和添置设备的经费不能从学生的营养改善经费中开支,改扩建的食堂要积极申报卫生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为学校申报食堂卫生许可证提供优质快捷服务。对于50人以下的村小和教学点,若暂时还不具备开餐条件的,乡镇中心小学要想方设法,统筹兼顾,采取专人派送的形式,就近指定集中开餐,全力推进寄宿生营养改善工作的实施。营养改善开餐形式为学校集中开餐,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中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