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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完善制度、全面规范。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要认真梳理专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组织人员深入研究,妥善解决。同时,要结合专项清理工作和当地实际,研究并提出加强和规范收费公路政府监管、完善收费公路发展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进行汇总梳理后,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规范和完善收费公路发展的建议和意见,从根本上保证收费公路规范管理、科学发展。
  二、政策依据
  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
  (三)《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
  (五)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
  (六)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三、清理内容
  (一)对下列违规设置或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含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下同)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坚决撤销收费站(点),拆除路面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1、未经市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2、超过市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3、已还清建设贷款(含有偿集资款,下同)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及既不属于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建设,也不属于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4、2009年1月1日后批准立项的二级收费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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