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994年9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之间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平原微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一般公路桥梁长度300米以上,改渡为桥的公路桥梁长度200米以上,公路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6、1994年8月31日前批准立项,但不符合当时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公路。
(二)对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立即纠正并停止违规行为。
1、收费公路项目边施工边通车收取通行费、未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收取通行费的,要立即停止收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待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收费。
2、对公路收费站(点)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费等非公路收费项目,以及收费公路与非收费公路项目实行捆绑收费的,要立即停止加收或代收,取消捆绑收费行为。
3、对擅自变更公路收费站(点)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内未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4、对违规挤占、挪用以及超范围使用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的,要严格依法追缴,确保其全额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和养护管理。追缴资金后,凡具备还清建设贷款条件的收费公路应立即停止收费。
(三)对下列《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前已经依法批准收费或收费权转让,但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1、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少于50公里的,要书面提出撤并收费站点(含调整收费站点位置)的整改意见,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审核同意,并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批准后。完成撤并(调整)收费站点的相关工作。
2、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收费公路: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30年。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
3、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5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