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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台账设置规则和相关资料的报送方法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遇金融消费者集中大规模投诉,或者投诉事项重大,或者投诉事项涉及众多金融消费者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金融稳定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具体报告方式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23号)及所在地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金融消费争议的处理

  第十六条 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金融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该金融机构协商解决;
  (二)向该金融机构的上级机构投诉,由其上级机构处理;
  (三)请求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机构调解;
  (四)向该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投诉;
  (五)根据与该金融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合法途径。
  第十七条 金融消费者向人民银行咨询、建议或者投诉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采取来电、来函、来访等方式提出。
  第十八条 金融消费者应当以实名方式向人民银行提出投诉,通过适当方式表明真实身份,并对其投诉目的的合法性及投诉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包含投诉人姓名及身份识别信息、被投诉金融机构名称、所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具体情况及受侵害事实等内容。
  金融消费者投诉内容不全、影响投诉处理的,人民银行可以要求其补正。金融消费者拒绝补正的,人民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综合运用指导、协调、检查监督、转办、转送等方式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或者建议。
  人民银行可以组织对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权益争议进行调解,调解应当严格遵循自愿原则。
  第二十条 对下列金融消费争议事项,人民银行应当受理和处理;金融机构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人民银行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改正:
  (一)收付人民币、鉴定人民币、收缴假币、兑换残损币等人民币业务方面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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